近日,隆中重工獲悉,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制定《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該《辦法》規定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此外,該《辦法》要求從事經營高危行業L域的單位應投保生產責任保險,對存在高危粉塵作業、高毒作業或其他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投保職業相關保險。
《辦法》規定,除了那些被關停的生產經營活動之外,應當投保的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延遲續保、退保。保險機構也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賠償保險金;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在事故發生后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先行支付確定的賠償保險金。
另外,該《辦法》規定同一生產單位人員保險金額應該實行同一個標準,不得差別對待,對于那些未按照規定投保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行為的單位,有關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對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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